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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须知

   实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为了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赋予各行政区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它广泛应用于税务、金融、公安、保险、各个领域内。代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包括电子父本和其他信息载体副本。正本和副本是由同等法律效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
 (一)经企业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新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新机构。
  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等资料,到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部门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并将代码证交回。
  代码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遗失的代码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
  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发证部门的年度检验。到期未年检的代码证不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继续使用。
  对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组织机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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